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庄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座404。被不起诉人雍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合肥市**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专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重报;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30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9月,朱某(另处)、徐某某(另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雍某某合伙在芜湖市镜湖区成立安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公司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写字楼****楼,四人约定朱某占股20%,徐某某、雍某某、罗某某均分80%股份。四人设立公司后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外卖骑手信息吸引应聘者到公司面试,在应聘者被面试过程中通过话术虚构必须在公司购买指定电瓶车才可以入职上班及在公司购买电瓶车可享受400-500元不等的车补,不在公司购车入职就没有车补,应聘者无力全款购买电瓶车可以申请零首付按揭贷款,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使用公司发放的车补还款车辆相当于公司免费赠送等,诱使应聘骑手到指定地点(芜湖市镜湖区**广场**车行)高价购买电瓶车,应聘骑手购买电瓶车后**车行再将高额返点返回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上述四人再按照约定进行分成。经审计,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20日朱翔、徐大伟、罗某某、雍某某诈骗骑手买车获利443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雍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扣押的退款人民币16666元、被不起诉人雍某某被扣押的退款人民币16666元,芜湖市公安机关应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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