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共青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雍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安县**大道**路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雍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相对不起诉情节。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