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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雍某某酒后驾驶着一辆东方红牌20-型轮式拖拉机,从汝南县家去**拉树,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镇唐寺村委周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雍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雍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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