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区**路**号**苑**栋**单元**号房。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在一会所喝酒,于2020年8月10日1时许驾驶粤L*****小型轿车准备回家,途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路第一城加油站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管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10.22mg/100ml。
本院认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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