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区**街道**大道**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杨高路上行驶。18时许,车行至杨高路5KM+100M处,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雍某某受伤的事故。经认定和鉴定,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雍某某因脑梗偏瘫在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身患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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