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约22点左右,雍某某在溧阳市南渡镇大顿村1号路边花坛处,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人钱某某栽种于花坛中的“罗汉松”树一棵。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罗汉松”树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1月3日,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罗汉松”树已返还给被害人钱某某。

本院认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