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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3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东部品牌商场2楼712号商铺门口,乘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商铺门口小饭桌上的墨绿色苹果11 promaX25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73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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