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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89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初中,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总施工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雍某某签订木工工程承包合同,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淮阴区**厂工地部分木工工程发包给雍某某。后雍某某将木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建筑承包的郑某某。2018年12月8日8时许,郑某某安排工人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在淮阴区**厂工地脱水机房的脚手架上做“女儿墙”立模时从高空坠落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淮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雍某某与**厂工地总施工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木工工程承包合同,后将木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建筑承包的郑某某,导致实际施工方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进而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本院认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100万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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