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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涛,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不起诉人雎某某为购买东风日产轿车向中国工商银行筠连县支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62223400********),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借款11万元,贷款期限三年,每月还款3447元。自2013年8月开始,雎某某未按约还款,并于2014年12月,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至2015年7月,雎鑫恶意透支本金83111.91元。经中国工商银行筠连县支行30余次催收,雎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5年7月30日,雎某某委托家人偿还透支本息共计111327.64元,于2015年8月10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还清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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