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镇**村**社**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8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雒某某四次在北京市通州区物美超市**店内,故意以不扫码方式窃取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1.5元。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雒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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