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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零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诉人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横县**镇经营“**镇大自然白玉兰苗木场”,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零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H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赵某某,从横县横州镇**小区行驶至横州镇江北大道莲州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零某甲带至横县**医院抽血送检。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零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另查明,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零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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