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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丙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丙,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组,贵州省开阳县****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2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某甲(另案处理)因搅拌车年审需要河南省商水县**有限公司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为方便过审查,遂让被不起诉雷某丙找人私刻该公司印章2019年1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收费站处雷某甲车上查获该枚印章

本院认为,雷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丙不起诉。

涉案印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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