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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林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4月3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切实保护日月湖生态环境,2017年2月24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了《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2018年2月6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再次向社会发布《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华秋沙鸭和鸳鸯栖息地保护和管理通告》,并在沿河两岸多处竖立永久性公告牌,规定潇水大桥至双牌水库大坝坝堤为长年禁渔区,禁止捕捞水产品。2019年4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乙伙同雷某甲(另案处理),明知双牌大坝至潇水大桥河段属日月湖湿地公园,是政府发文明令的长年禁捕区,当晚两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入该河段非法电鱼,当晚共电得鳜鱼等野生杂鱼0.945公斤,在捕捞过程中由群众举报被抓获。案发后,两人主动向县渔政部门缴纳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对被损生态采取了积极的修复措施,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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