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办**村**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窜至渭南市**区**网吧内,趁被害人巨某休息时,将巨某的一部蓝色魅蓝NOTE8手机盗走。当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开车将阮某某接至**区**路附近“**通讯”手机维修店,让岳某对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所盗手机解锁密码,后在**大厦附近“**科技”手机维修店以600元价格将该机卖给田某某,被不起诉人雷某从中获利14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手机购于2018年2月,购价1200元。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61元。
2、2019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窜至渭南市**区**南路**空间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休息时,将王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当日1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到被不起诉人雷某所经营的“**科技”手机维修店找其帮忙给手机解锁,被不起诉人雷某询问阮某某苹果11手机的来源,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告诉被不起诉人雷某该手机是他在网吧盗窃所得,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明知被告人阮某某(已起诉)所拿苹果11手机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现金和一部华为畅享9puls手机将阮某某所盗的黑色苹果11手机收购。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8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明知所购买手机为阮某某犯罪所得,仍帮其进行解锁并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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