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图木舒克市,住**团**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5时至2019年1月22日07时,雷某某、孙某某、杜某某、庄某某4人在王某甲位于**团**号小区**号楼的房子内赌博,赌博形式为炸金花,赌注小至10元钱底、100元封顶,200元开牌,大至50元钱底,100元封顶,200元开牌。赌博金额52000元,赌博过程中王某甲从中抽头余利不少于5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虽然雷某某、孙某某、杜某某、庄某某等人于2019年1月21日在其家进行了赌博,王某甲本人也抽取了不少于5000元的抽头,但因其达不到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的条件,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依法扣押的扑克牌已退回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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