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串通投标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5********,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为常宁市**镇**路**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串通投标一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7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发常宁东一环支路道路及安置房基础建设工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得知消息后,遂找到时任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要承建该工程,郭某某要求雷某某找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参与投标并承诺该项目由雷某某承建。雷某某先后接洽到湖南省绿林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的负责人并要求其参与常宁东一环支路道路及安置房基础建设工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上述三家公司谈妥招投标的的劳务费用以及中标单位项目管理费用提成标准,并确定最终中标单位是湖南省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该工程最终的承办权系雷某某所有。在后续的标书制作过程中,雷某某直接指导三家公司的工程报价。2016年7月19日,常宁东一环支路道路及安置房基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衡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总投资约850万余元。湖南省绿林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均参与投标,开标后柏加公司因标书问题导致废标,最终中标单位系绿林公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绿林公司中标后径自拿走标书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衡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转入中标招标代理服务费13.58万元。再分别向湖南省绿林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各支付投标相关费用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雷某某付衡阳**有限公司代理费、付参加投标公司保证金利息和制作标书费用作凭证、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廖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傅某某、吴某某、唐某某、邱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串通其他投标者围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