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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3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口县,住山西省交口县**镇。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移送。

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份,郭某某用冯某某、杨某某(三人已起诉)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山西**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空壳公司并组织二人到太原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期间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佣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安排并支付冯某某、杨某某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的食宿及费用,同时用微信名“阿里古”的微信向冯某某、杨某某支付买卖营业执照等材料的费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虽跟随郭某某到太原并帮助郭某某向冯某某、杨某某支付办理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相关费用,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郭某某等人在进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卷内证据存疑。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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