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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咸宁**公司董事长,咸宁市崇阳县人,住咸安区****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30 日21 时10 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鄂L*****号小型轿车,从咸安**沿**大道往**方向行驶,在**大道**号路灯前,将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皮某某撞倒,造成皮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 年1 月3 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雷某某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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