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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贵B7****号重型普通货车,沿212省道从刘官往双凤镇方向行驶,18时08分行驶至212省道350KM+70M(盘州市双凤镇美女山红绿灯路段)时,该车因超速行驶、未按规定安全驾驶,致该车右侧货箱尾部碰撞到同向由黄某某驾驶的贵B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贵B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11月28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1月25日雷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捌拾万零壹佰元(¥800100.00整。现在已经取得死者黄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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