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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牌号为嘉兴******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青浦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进**西约150米处,适遇被害人王某某沿**路南侧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上述电动自行车于上述时间、地点碰撞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后委托他人报警的事实。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悬挂嘉兴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的检测项目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作了勘查等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疏忽,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6.到案经过、案发经过表格、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到案的经过。

7.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8.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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