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早上,雷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岷江一桥方向往乐山港方向行驶,7时7分,当该车行驶至土桥街重庆百货外人行横道直行时,与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雷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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