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四川江安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井口镇复员村5组1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出发沿S307线往泸州市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江阳区况场街道普潮村S307线73公里+900米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