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3********,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村,现住湖北省荆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超载的号牌为鄂D****0的绿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荆州市**公路交汇处右转弯便道时,与前方由被害人杨某某持C1驾驶证同向行驶的号牌为鄂D****5号白色铃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追尾后发生碾压,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分别拨打120急救、122报警并现场等待民警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同日11时15分,民警于沙市区殡仪馆由法医提取被害人杨某某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由南向北行驶的鄂D****0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鄂D****5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部碰撞接触成立;鄂D****0重型自卸货车底盘右前部推挤碰撞后逆时针旋转失稳向右侧翻倒的鄂D****5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至现场图所示位置;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及开放性腹部损伤造成胸腔、腹腔大血管受损继发失血性休克引起严重循环功能障碍即时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雷某某赔偿人民币603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被害人家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现保险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全部赔偿金。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过失犯罪。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均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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