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办事处**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44分左右,雷某某驾驶豫Q*****(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确山县**路**社区门口,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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