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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高智刚,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6时30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沿祁阳县祁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车辆途径祁阳县长虹村9组地段时,与路上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雷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立即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并积极配合现场救治,且在到案后能如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对方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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