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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5********,畲族,小学文化,个体水电工,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罗**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08年至2011年在江阴市**镇经营超市期间,在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取现,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等,后更改联系方式,拒不归还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6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卡号为52015213********的信用卡,共计消费透支5万余元本金用于平时自己的消费挥霍,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一直拒不归还。

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卡号为62225301********的信用卡,共计消费透支7500余元本金用于平时自己的消费挥霍,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一直拒不归还。

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76017********的信用卡,共计消费透支本金2万余元用于平时自己的消费挥霍,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一直拒不归还。

4.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1年11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805722********的信用卡,共计消费透支6万余元本金用于平时自己的消费挥霍,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一直拒不归还。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透支之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及其家属已退出人民币146800元,已发还广发银行54340元;发还交通银行人民币7510元;发还中国银行人民币21300元;发还兴业银行人民币6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报案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归还透支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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