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陕检铁分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丹凤县人,身份证号码:612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抓获,6月2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安康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李某某(在逃)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到缅甸勐波。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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