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包庇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3********,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蔚县**镇**小区**排**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家园**号楼**门**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刘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某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张家口**、**物流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开具运输发票,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张家口**、**物流公司的业务员魏某某(另案处理),该两家公司为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48张,税额2180180.06元,刘某某按照票面金额的6%、6.5%支付给魏某某开票费用1352500元。以上税款全部予以抵扣。

案发后,刘某某让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挂名)雷某某为其顶罪,雷某某明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为其作假证明包庇。雷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感觉事态严重,随后即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事实真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