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明知万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福泉市重庆富桥足疗店时,有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还为其放哨逃避打击,并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招嫖信息。
本院认为, 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对雷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