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2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贵州省息烽县******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明知万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福泉市重庆富桥足疗店时,有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还为其放哨逃避打击,并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招嫖信息。

本院认为, 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对雷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