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曾用名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4********,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37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4.45 mg/100ml) 驾驶其的贵H****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平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至**路500米(即:**镇**路段)处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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