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街坊**号楼**门**层**号,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陕A00Y**号白色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门桥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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