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湖县**镇**路**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1,随后民警依法将雷某某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11月2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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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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