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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2020年1月29日,因赌博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金寨县天堂寨镇风景区向金寨县天堂寨镇街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金寨县天堂寨镇街道沿河路同心小学附近路段时,与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兰某某发生刮碰。后雷某某到天堂寨派出所后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7m/100ml。2020年3月16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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