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镇**巷**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排**号。2020年5月1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55分许,雷某某驾驶陕K****9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西路通圣园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9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7mg/100ml。
本院认为, 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雷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雷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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