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富平县频阳大道杨师猪蹄饭店喝完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G小型普通客车,沿富平县频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频阳大道与温泉南路十字东约50米时,被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6.5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车辆、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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