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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色**轿车,行驶至**桥**口,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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