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色**轿车,行驶至**桥**口,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