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凌晨0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7****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五一路国色天香KTV出发,后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1.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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