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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621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山南市**集团,职务:**,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巴宜区,住山南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泽当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58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藏CA8****小型普通客车从雪鸽宾馆前方湘曲路向雅砻河宾馆方向行驶,行驶至山南市消防支队门口时被公安机查获。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65mg/100ml。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免冠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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