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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6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机场路金都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是81毫克/100毫升;后将其带至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薪区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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