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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三十二队立交桥下匝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3mg/100ml,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0.6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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