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刘虹,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二轮摩托车从绵竹市城区沿西二环路往九龙镇方向行驶,行至东二环东北镇谷王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于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将雷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在医院对雷某某、于某某抽血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1mg/100ml,于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019年12月2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雷某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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