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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单元****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疏影,执业证号:1510120131153****,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玉林南路口公交站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雷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1.1毫克/100毫升。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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