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四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院**栋**单元**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川A*****黑色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段与**路路口往**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0.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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