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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桃江县第七中学旁边的饭店吃饭,吃饭时饮用大约二两五的白酒,当日22时许,雷某某驾驶湘H*****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回家,途径桃花江镇资江路和近桃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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