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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325271988********,畲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7F***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线**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96.2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酒精含量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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