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河南省孟津县人,从事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孟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津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后经重新鉴定所送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05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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