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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30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劳动南路人民医院西大门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3、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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