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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村出租屋,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菜馆和朋友孙某某等六个人吃饭喝酒,期间雷某某喝了两罐雪花啤酒,度数不清楚。22时许,喝完酒后,雷某某独自驾驶琼A2****号小型轿车离开海口市琼山区**路**菜馆去海口市琼山区铁龙路一出租屋喝茶聊天。23时50分许,雷某某独自驾驶琼A2****号小型轿车离开海口市琼山区铁龙路出租屋准备回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新民村出租屋,6月14日00时10分许,途经琼山区红城湖路万宁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罗昭霞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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