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路**号**栋**单元**号,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号小型面包车(非营运)沿张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满金峪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雷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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