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宁县良平镇尚洼村一组0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23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26****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坪山**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 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00.13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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